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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售楼处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开出罚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房产企业开展“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已立案17起、结案16起,共计罚款160万元;张家港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了5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机正处于工作状态……《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从此得到全方位保护。记者汇总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发现售楼处已经成为滥用人脸识别的重灾区。
售楼处摄像头密布
2020年11月,一则消费者戴头盔去售楼处买房的视频引爆网络,房地产企业非法摄取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暗箱操作”被暴露在公众面前。据记者调查,售楼处安装各种摄像头、违规进行人脸识别等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普遍。
因为孩子结婚有买房需求,刘先生最近一直在看房子。“这么多摄像头盯着,让人真不自在。”刘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说,近日他去北京朝阳区多个楼盘看房时,发现大多数楼盘售楼处都装了监控,他担心自己的隐私遭到侵犯。
刘先生告诉记者,进入每个楼盘的售楼处,都会发现头顶上安装了不少监控探头,甚至同一个地方装了好几个监控探头,“每到一处,每个方向,几乎都有摄像头对着我”。
让刘先生感到奇怪的是,这些监控设备类型还不一样。“我仔细观察了一下,有的是普通摄像头,半圆形,附在天花板角落里,比较常见,应该是一般的监控设备。更多的是长条形的,跟央视3·15晚会曝光案例中的摄像头类似,可能有人脸识别功能。”
另外,刘先生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开发商往往会在洽谈区、茶水台或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放一个小牌子,上面用小字写着“此处有录音”。“这意味着我和售楼人员洽谈,甚至跟家人商量买房的细节,都有可能被录音,这也太没有隐私了。”刘先生说。
为佣金结算提供依据
一个售楼处为何要装这么多监控设备?这些不同类型的监控设备到底有什么用途?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你们这里怎么装这么多摄像头啊?”在北京西南四环某售楼处,记者咨询完购房事宜后,向一名售楼员问道。“这些都是我们内部的监控。”工作人员说。“那也不需要装这么多吧?种类还都不一样。”
面对记者的追问,该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表示:“功能不一样,有的是监控,有的可以抓取人脸。”他还表示,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非常普遍,抓拍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识别客户来源,作为日后结算佣金的依据。
多家品牌开发商营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为了促进楼盘销售,开发商会推出各种全民营销、老带新、中介渠道分销等方式,不少开发商都会利用人脸识别摄像头抓拍并区分到访售楼处客户的来源。更有甚者,为了防止购房客户跳单及同业竞争对手撬单,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
据记者了解,当客户到访售楼处时,人脸抓拍摄像头将会无感摄取购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并自动存储、分析,系统自动将之前与客户相关的报备信息、历次到访售楼处抓拍摄取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归集至客户名下。若该客户最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将使用人脸认证机对客户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和身份证信息再次进行集中采集,确定客户来源是自然到访、中介渠道分销介绍,还是老业主推荐、其他渠道介绍等,开发商将据此向中介渠道结算佣金,或者向相关推荐者支付奖励。
“我们发现这样的行为在房地产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采取中介分销模式的滞销楼盘。而且,房企使用的设备拍摄精准度非常高,即使戴着口罩也可以被识别出来。”江苏无锡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处长陈扬表示,这种房地产企业所谓“对消费者没什么损害”的操作手法,事实上埋藏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非法买卖、滥用,可能会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据陈扬介绍,这类人脸识别摄像设备的头部一般呈黑色长方体状,较普通监控摄像设备长,其机身标注内容一般含有“网络摄像机”“人像抓拍”等字样及产品标识二维码。
多地规范房企信息收集行为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期,佛山、苏州、无锡、温岭、张家港、杭州、湖州、宁波等多地查处并通报了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与典型案例。惠州、昆明、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发文要求规范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设施及系统。其中,南京相关部门明确要求禁止售楼处采集人脸数据,并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广州市花都区住建局发文明确表示对于违规使用人脸识别设施收集、转卖市民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查,并通报公安机关等部门。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经纬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将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房企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如果未向购房者告知并征得其同意收集人脸信息,就违反了上述法律。如果抓取消费者人脸信息后,又将这些信息倒卖给他人,则涉及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也针对这一现象发布消费提示,指出经营者要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经营者还要满足个人信息处理的两个“最小”、一个“最短”原则,即“影响最小、范围最小”,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
(作者:孙蔚)